第二章 签收问题的举证责任

1、若消费者表示未收到货,而商家表示消费者已签收货物的,商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收货人本人签收货物的签收底单、承运人出具的收货人本人授权第三方签收凭证等证明,证实消费者已收到货物。

2、如交易产生退换货,商品退回至商家处时,商家签收商品后对于商品表面一致的问题有异议或由于商品表面一致问题拒绝签收的,商家需要对商品存在表面不一致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承运人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证实退换货商品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如破损/少件/空包裹等)。

3、商家未违反优鲜集U物发货规则,但消费者表示长时间未收到货,商家应提供有效的物流信息证实商品配送正常或消费者已签收。消费者长时间未收到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类情形:

3.1、除预售、定制、大件商品以外,商家未在商品详情页特殊说明配送周期的,物流跟踪信息显示配送周期已超7天(不含7天);消费者收货地址为新疆、云南、广西、甘肃、西藏等偏远地址除外。

3.2、商品标注发货15天后订单自动完成但消费者表示实际未收到货的。

鉴于物流公司仅保留90天内物流信息,如消费者在商品标注发货90天之后向优鲜集U物表示未收到货的,优鲜集U物不予处理。

4、若消费者主张大件商品(家具类、大家电、大件运动器械、大件健身器具、大件家具、大件建筑装修材料、大件乐器等)签收存在表面不一致问题的,商家应提供页面提醒截图、在线客服系统截图、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箱体包装等证据证明其已提醒消费者先验货后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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